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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机构 放生功德无量,放生不当会造恶业

发布日期:2024-07-31 20:51    点击次数:106

配资机构 放生功德无量,放生不当会造恶业

放生是戒杀的衍生,佛教十善业中讲“不杀生”,指不杀害有情识的众生,积极的方面为以慈悲心护生、放生,爱护、解救生命,即分为止恶、行善两个方面。不可否认,如法的放生肯定属于善业。但是如今国内愈演愈烈的“放生热”却存在如下方面的问。不如法的放生;有些放生者为了完成自己放生动物的心愿,会与经营者预定下需要的动物,经营者向那些捕捉者下订单,捕捉者再按定单去捕捉,然后将捕捉到的动物送到市场,经营者把动物卖给放生者,使原本在大自然中的鱼儿、乌龟、鸟兽,为了成就人们的“放生功德”,而惨遭系捕。由此催生了放生“一条龙”产业链,甚至“循环再利用”。

放生的目的是救度众生,但是某些诸如将蛇等危险动物放生到人们居住范围之内的不如法放生的情况,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一些人以放生为号召,聚众敛财,甚至是持续性地形成一种固定产业链,有些“放生”活动,还违法扰民,不仅浪费了十方善信的净财,而且严重破坏了佛教的形象。放生者习惯在放生过程中进行洒净颂偈、说三皈依、放生发愿这些仪轨,过程很漫长,有时候会造成了一些动物的死亡。然而,放生是让放生的对象活下去,不是让它死了以后再去超度它,不然的话,放生法会就成了超度法会了。皈依只不过是一个仪式,仪式要体现在内容上,它是为内容服务的,不要纯粹为了做仪式而做仪式。

《大智度论》中“诸余罪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结合论中的上下文可知,这里讲“不杀第一”是指杀罪最重。《瑜伽师地论》卷九在讲到恶业的轻重时,从各个角度进行比较,其中一个角度就是从业行的本身性质(自性)来说的:“自性故者,谓于绮语,粗恶语为大重罪;于粗恶语,离间语为大重罪;于离间语,妄语为大重罪。于欲邪行,不与取为大重罪;于不与取,杀生为大重罪。于贪欲,瞋恚为大重罪;于瞋恚,邪见为大重罪。又于施性,戒性无罪为胜;于戒性,修性无罪为胜。于闻性,思性无罪为胜,如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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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善回向;很多人因为自以为不去执着功德利益,而凡有放生皆不去好好回向。孰知因果成熟,是必然之势。不重视回向,会导致放生功德转化为人天福报,为将来往生乃至成佛,形成阻碍。所以每个修行的人,一定要使功德转向出世间的种种成佛利益,如回向庄严西方极乐世界。未知己知彼,勿随意劝说;不要对无信心者(尤其是卖鱼的人)宣布和劝化说我买鱼是为了放生做功德,你应当怎样等等。因为并不了解对方对于因果之取舍观念,一旦被其把握和摸索出放生者出没的时间规律,所偏重放之品种,即便每次给放生者开诸方便,放生亦流于形势而形成弊端。

使卖者为了放生者的需要而购抓某种众生,而放生者并不见得一次都能将卖者的货量都买掉,使未被放的另一部分众生伤心埋怨。所以轻易不要让卖者知道目的,通晓规律。对于有的地区已形成此局面者,应亡羊补牢,注意宣传给新的放生者这个道理。释放与解救他人的生命,永远没有过失。许多放者因为工具、因缘及种种不利因素,使所购众生不能全数尽活,便于亡者自愧有罪恶感。实际众生从生到死,皆受制于因果,假如尽力做了,它还是于放前死亡,实属因缘所使。

既便如此,亦要比被人刀刃烹煮者幸之万倍,据说畜生之苦,不但苦于死时之剧痛,死后之剖解、烹食、乃至被消化后,其痛苦的知觉方无。故这对于被放者而言,使其少苦而终,且免受死后之剧烈痛苦,仍具备不小贡献。况且把放生的功德回向给他们,对其今后配资机构,仍具备积极深远的意义。

众生功德大重罪卖者放生者发布于:四川省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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