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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三亚海滩拍裸照引关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法吗?发布日期:2024-04-22 03:43    点击次数:102

【女子在三亚海滩拍裸照引关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法吗?】海南三亚,网传一女子在当地著名景点。即在某海滩处拍摄裸体视频和照片。但由于原视频打了马赛克,因此,还无法最终确认女子是否属于全裸状态。据了解,事发海滩处分为三个派出所管辖,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可能不是当天拍摄的、不允许在海滩处裸体、会加强巡逻力度。

有网友表示,现在很多影楼推出拍摄记录年轻时身材的套餐服务,那只是在摄影楼的封闭空间内,你情我愿的事情,不外传就不违法。但在公共场所拍这些照片的话,就一定构成违法,且有违公序良俗!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

首先,网友们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即在封闭空间内拍摄,只要当事人自愿的,那是个人行为,并不违法,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就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简而言之,不论女子出什么目的要这样做,即便是其自愿的,只要公安机关查实此事,就一定会对其行政处罚。只是怎么处罚要根据后果来确定而已。

其次,虽然女子大概率是自愿的,在现场围观不构成违法,但如果将此视频和图片传播,就另当别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同时还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没有打马赛克的裸体视频和图片,从法律上讲,就属于淫秽信息,即便是本人传播也构成违法。因此,只要公安机关查实就会依法行政处罚。

最后,传播淫秽信息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便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四)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不论女子出于任何原因要裸体拍摄照片和视频,其行为都构成违法,且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当然,为了牟利,就另当别论!即构成犯罪。

最后,再强调一遍,网友们吃瓜可以!传播就构成违法,乃至构成犯罪。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